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新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道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