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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永茂纺织厂、娄金富、马建峰与绍兴市永茂纺织厂、娄金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永茂纺织厂,娄金富,绍兴市永茂纺织厂、娄金富,马建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永茂纺织厂,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潞阳村。负责人娄金富,厂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娄金富,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王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峰,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绍兴县华舍街道蜀阜村***号。上诉人绍兴市永茂纺织厂、娄金富因与被上诉人马建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二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