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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甲与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717号原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借款,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甲负担。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