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樟耀与张五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樟耀,张五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63号原告:姜樟耀,农民,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山底村1-7号。委托代理人:徐卸古,衢州市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五海,农民,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山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樟耀与被告张五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樟耀以被告张五海已还清其饲料款为由,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诉权。原告姜樟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樟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樟耀承担(已付讫)。审 判 员 李欣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项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