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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张雪娟、孙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张雪娟,孙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娟,珠港镇城关城中花园D幢401室。被告孙钦文,珠港镇城关城中花园D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张雪娟、孙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5元,减半收取5617.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 美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