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张雪娟、孙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张雪娟,孙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娟,珠港镇城关城中花园D幢401室。被告孙钦文,珠港镇城关城中花园D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张雪娟、孙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5元,减半收取5617.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 美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