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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与衢州国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衢州国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738号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住所地:常山县球川镇后弄村。法定代表人:林学忠,该单位厂长。委托代理人:杨雪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国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979号。法定代表人:柯国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与被告衢州国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国茂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山县忠大金属涂装材料厂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梦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