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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雪林与谢根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林,谢根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蔡雪林,县上墅乡程家村高埂上自然村27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5312046413。被告:谢根才,丰镇溪南村溪南自然村13号,身份证号码:××12。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雪林诉被告谢根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雪林以被告谢根才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雪林撤回对被告谢根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由原告蔡雪林负担。审判员 胡忠诚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