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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担保有限公司,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80号原告:嘉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龚××。委托代理人:张××、韩××。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连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文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