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担保有限公司,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80号原告:嘉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龚××。委托代理人:张××、韩××。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连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文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