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宝国与章兴明、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国,章兴明,章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41号原告张宝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来康。被告章兴明。被告章文娟。原告张宝国为与被告章兴明、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章兴明、章文娟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国的委托代理人章来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兴明、章文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宝国诉称,被告章兴明以资金缺少为由于2007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期为一个月,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并出具借条一份。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2565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对利息部分诉请变更为:要求两被告支付自2007年12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被告章兴明、章文娟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1份,证明2007年8月31日,被告章兴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的事实。2、还款计划1份,证明2007年10月25日,被告章兴明约定上述借款于同年11月15日归还150000元,同年12月5日还清全部款项的事实。3、婚姻状况证明1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且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8月31日,被告章兴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宝国同志人民币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借期一个月,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付给。借款人:章兴明”。同年10月25日,被告章兴明向原告作出还款计划一份,载明“8月31日向张宝国借款,11月15日归还壹拾伍万元,12月5日还清全部借款。借款人:章兴明”。到期后,被告章兴明至今分文未还,遂成讼。另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国与被告章兴明之间的口头借款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章兴明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认定。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兴明、章文娟应共同归还给原告张宝国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85元,由两被告负担,于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18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谢信芳审判员 殷裕陆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