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嘉兴蓉胜精线有限公司与嘉兴文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兴蓉胜精线有限公司,嘉兴文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888号原告:浙江嘉兴蓉胜精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塘汇路638号。法定代表人:诸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彪,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文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怡纺路137号(嘉兴市旭峰服饰厂内3号楼)。法定代表人:阿马多尔·马尔克斯·戈麦,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兴蓉胜精线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文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兴蓉胜精线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兴蓉胜精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浙江嘉兴蓉胜精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斌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