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洛南县寺坡乡中联村民委员会与张正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南县寺坡乡中联村民委员会,张正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洛南县寺坡乡中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姬虎山,任主任。委托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运。委托代理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南县寺坡乡中联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正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县寺坡乡中联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南县寺坡乡中联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洛南县寺坡乡中联村民委员会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800元免交)。审判长 王新勇审判员 赵丹婷审判员 樊 鑫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