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党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918号原告党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党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