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与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许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许甲,许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81号原告:宣×。委托代理人:卢××、蔡××。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楼。法定代表人:陈××。被告:许甲。被告:许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许甲、许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许甲、许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2元,依法减半收取2956元,由原告宣×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