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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国强与杨荣清、陆新良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强,杨荣清,陆新良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890号原告:沈国强,南浔区练市镇大虹桥村北李家兜43号。被告:杨荣清,南浔区善琏镇施家桥村遥湾村12号。被告:陆新良,市南浔区善琏镇车家兜村屋家湾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强与被告杨荣清、被告陆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强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220元,由原告沈国强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