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杭州宝鑫制衣有限公司与绍兴海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63-1号原告:杭州宝鑫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亚飞。委托代理人:杨文斌、郑筠。被告:绍兴海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校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鑫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海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宝鑫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海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2,6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4,0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