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范甲、范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范甲,范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吴××。被告:范甲。被告:范乙。原告吴××与被告范甲、范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起诉称:被告范甲为购买房屋,于2008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由被告范乙负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范甲归还借款50万元,被告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范乙已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的借款行为也在侦查范围之内,因此本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海南审判员 夏明善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