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洪法与陈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法,陈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52号原告:沈洪法,男,193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枫桥镇旺妙村大甘溪87号。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遐坤,,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兰亭镇陈村陈村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法诉被告陈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洪法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