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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舜黄河服装辅料厂与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舜黄河服装辅料厂,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36号原告:嘉善县××舜黄河服装辅料厂,住所地:嘉善县××舜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舜黄河服装辅料厂与被告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嘉善县××舜黄河服装辅料厂经本院书面通知,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