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舜黄河服装辅料厂与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舜黄河服装辅料厂,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36号原告:嘉善县××舜黄河服装辅料厂,住所地:嘉善县××舜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舜黄河服装辅料厂与被告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嘉善县××舜黄河服装辅料厂经本院书面通知,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