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与宋××、湖州市××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宋××,湖州市××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51号原告:钱××。被告:宋××。被告:湖州市××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许水桥。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诉被告宋××、湖州市××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宋××、湖州市××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167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