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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郓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戚元金与戚甫仁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元金,戚甫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郓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戚元金,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保,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戚甫仁,农民。委托代理人:戚甫伦,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元金与被告戚甫仁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元金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元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元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戚元金负担。审判长  高天增审判员  梁尔怀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