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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费伟贤与陈金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伟贤,陈金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费伟贤,弄21号。被告:陈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伟贤与被告陈金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伟贤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伟贤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伟贤撤回对被告陈金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费伟贤负担。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