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费伟贤与陈金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伟贤,陈金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费伟贤,弄21号。被告:陈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伟贤与被告陈金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伟贤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伟贤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伟贤撤回对被告陈金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费伟贤负担。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