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范文武与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武,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713号原告:范文武,县赤城街道赤城路70号。被告:徐文,城街道清溪路1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武与被告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范文武负担。审 判 员 钦群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