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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范文武与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武,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713号原告:范文武,县赤城街道赤城路70号。被告:徐文,城街道清溪路1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武与被告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范文武负担。审 判 员  钦群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