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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庆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叶甲、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叶甲,叶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202号原告吴××。被告叶甲。被告叶乙。原告吴××诉被告叶甲、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据此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周应瑞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