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丹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一君,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成良,该组组长。上诉人李丹因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李丹承担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张克民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