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衡桃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石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衡桃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衡水市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卫科工作。因本案于2009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0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9日至2月3日间,被告人石某在衡水市迎宾馆以其表弟曹某的名义登记入住二号搂2222房间,并先后联系徐某、申某、尤某、高猛、杨宝千、王金华等人在该房间内赌博,提供赌具、茶水,同时从中抽取渔利。到案发时,石某共抽取渔利6000元。案发后,非法所得6000元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马某、徐某、尤某、申某、曹某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申请、悔过书、证明、查、破案证明、罚没收据、赌具、赃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代 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仝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