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商外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XX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和,吴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外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平。委托代理人:吴伟群。上诉人XX和为与被上诉人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丽商外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XX和于2009年6月2日上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经本院通知,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丽商外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