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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7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忻××与周××、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周××,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712-2号原告: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被告:周××。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忻××与被告周××、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忻××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计12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车华龙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谢依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