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威环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盛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第三人于成权劳动工伤行政确认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盛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于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58号原告威海市盛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第三人于成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盛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第三人于成权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盛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玥审判员 李林审判员曹玉翔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海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