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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威环执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文羽与人李文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羽,李文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2014)威环执字第879-2号机密程度签发:传阅审核:(共印份)拟稿单位:执行四庭拟稿人:本件页2015年1月15日拟稿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威环执字第161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羽,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文书,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文羽与被执行人李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威环商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87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了已诉讼保全的龙海山庄一区25号301室,现第三人对此房产所有权提出异议,故该房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共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威环执字第1619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晓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