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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喃与张玉凤、广西横县马岭南新茶厂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凤,刘喃,广西横县马岭南新茶厂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凤,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范根书,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喃,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大为,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横县马岭南新茶厂,住所地广西横县马岭南新村。法定代表人卢昌全,厂长。上诉人张玉凤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玉凤预交的上诉���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邢锐飞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