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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78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振良、永康市鑫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王振良,永康市鑫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780—1号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新桥路194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被告王振良,成年,东村。被告永康市鑫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斯路6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良、永康市鑫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振良、永康市鑫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450000元额度内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振良、永康市鑫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450000元额度内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映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