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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荣华与黄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华,黄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930号原告张荣华,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4511182739),农民,住浦江县郑宅镇孝门村四区126号。被告黄来水,6195704082712),汉族,农民,住浦江县郑宅镇下方村蒲塘1号。原告张荣华诉被告黄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清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0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两次共计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9年5月9日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如下:“借条于90年农历8月12日向荣华哥借人民币9000元正,同年8月28日又借1000元正,合计10000元正,利息按15000元计算共计25000正,2005年农历12月28日付500元正具借人来水2009.5.9号”。被告曾于2005年农历12月28日归还了利息500元,余款本息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4500元(起诉以后利息另计);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9年5月9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之事实。2、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关系。被告黄来水辩称:借款时间是对的。10000元本金我同意在两年内还,其他的钱因我家庭困难,承受不了的。另外认为条子上“利息按15000计算共计25000正”这行字其在签名时是没有的,系原告事后添加的,但放弃笔迹鉴定。被告黄来水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的辩解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来水归还原告张荣华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利息14500元(从1990年农历8月12日至2009年5月9日的利息),合计人民币245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10000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从2009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受理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审 判 员 何清良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张     彩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