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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蒋××、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蒋××,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刘××。被告蒋××。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蒋××、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原告刘××诉被告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陈文正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