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邱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68号申请人邱某。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兰路中段。负责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上列当事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损失费500元,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6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