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车××校与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车××校,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台州市××车××校。住所地:临海市××××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沈××。原告台州市××车××校与被告沈××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