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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车××校与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车××校,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台州市××车××校。住所地:临海市××××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沈××。原告台州市××车××校与被告沈××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