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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健诉被告马莉君、马艳君、马兰君、马成龙、冯玉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健,马莉君,马艳君,马兰君,马成龙,冯玉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冯健,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被告马莉君,女,1962年7月31号出生,回族。被告马艳君,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回族。被告马兰君,女,1968年8月4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成龙,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回族。被告冯玉龙,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回族。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健诉被告马莉君、马艳君、马兰君、马成龙、冯玉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冯健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