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健诉被告马莉君、马艳君、马兰君、马成龙、冯玉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健,马莉君,马艳君,马兰君,马成龙,冯玉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冯健,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被告马莉君,女,1962年7月31号出生,回族。被告马艳君,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回族。被告马兰君,女,1968年8月4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成龙,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回族。被告冯玉龙,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回族。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健诉被告马莉君、马艳君、马兰君、马成龙、冯玉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冯健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