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英生与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蒋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生,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蒋来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04号原告:周英生,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燎东村老庄组副041号。委托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环镇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忠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刚,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来根,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马鞍镇湖安村湖山1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生诉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蒋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生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来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生撤回对被告蒋来根的起诉。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人民陪审员 莫柏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