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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徐××、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孙××,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70号原告:陈××。被告:徐××。被告:孙××。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孙××、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19日向原告陈××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09年7月20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公告费280元,共计2790元,由原告陈××负担(原告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2510元)。审 判 长  陈学箭人民陪审员  徐协金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