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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548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娄××。被告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就本案所涉部分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诸暨市公安局店口派出所出具证明已受理调查,但结论尚未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