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548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娄××。被告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浙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就本案所涉部分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诸暨市公安局店口派出所出具证明已受理调查,但结论尚未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