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88号原告:陶××。被告:宋××。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岩好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吕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