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镇经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郭甲,郭乙,郭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甲,郭乙,郭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镇经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甲,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被告人郭乙,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辩护人刘秋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丙,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经检诉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甲、郭乙、郭丙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高红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甲、被告人乙及其辩护人刘秋生、被告人郭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郭甲伙同被告人郭乙、郭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至镇江新区、京口区、润州区等地,采取剪线搭火等手段,交叉结伙盗窃作案4起,其中被告人郭甲参与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570元;被告人郭乙、郭丙各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窃财物价值各为7385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9年4月24日晚,被告人郭甲伙同郭乙、郭丙、李某至镇江新区丁卯沃得花园10幢楼下,窃得被害人王成的苏LDA8**豪爵牌HJ125T-9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二、2009年4月24日晚,被告人郭甲伙同李某等人至镇江市京口区尚友新村24幢楼下,窃得被害人沈某的豪爵牌125-8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185元。三、200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甲伙同郭乙、郭丙、李某至镇江市润州区三茅宫江天公司停车场月台附近,窃得被害人李某的豪爵牌HJ125K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950元。四、200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甲伙同郭乙、郭丙、李某至镇江市润州区三茅宫一区27号楼四单元楼梯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飞鹰牌FY110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275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甲、郭乙、郭丙退出了全部赃物折价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甲、郭乙、郭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沈某、李某某、李某的陈述,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车牌号、车牌底座照片、购车发票、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郭乙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甲、郭乙、郭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甲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郭乙、郭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甲、郭乙、郭丙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了全部赃物折价款,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郭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基本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甲、郭乙、郭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已追缴的赃物折价款10570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荣兴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人民陪审员 高文霞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