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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龚秀清与叶绍安、叶绍清、叶绍洪、叶绍奇、叶素清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秀清,叶绍安,叶绍清,叶绍洪,叶绍奇,叶素清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龚秀清。委托代理人黄晓萍,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绍安。被告叶绍清。被告叶绍洪。被告叶绍奇被告叶素清。原告龚秀清与被告叶绍安、叶绍清、叶绍洪、叶绍奇、叶素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龚秀清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秀清以“原、被告已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秀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8元,本院决定收取1234元,由原告龚秀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