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建与韩建华、孙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韩建华,孙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340号原告:郑建,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横路乡横路村。被告:韩建华,,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中央徐村。被告:孙秀梅,成年,高家镇中央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诉被告韩建华、孙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了借款为由,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郑伟明审判员唐学锋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