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忠芳与杨成波、任国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成波,杨忠芳,任国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波,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次坞镇徐坞杨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忠芳,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诸暨市五泄镇狮象村狮青路**弄**号。原审被告任国珍,女,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诸暨市次坞镇徐坞杨村69号。上诉人杨成波因与被上诉人杨忠芳、原审被告任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