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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与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435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