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美英与徐树海、陈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英,徐树海,陈如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897号原告:胡美英,26196103211528,汉族,住浦江县白马镇兰塘村上贾4区43号。被告:徐树海,中余乡五星村大竹畈111号。被告:陈如春,中余乡五星村大竹畈111号。原告胡美英与被告徐树海、陈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8年2月10日,被告徐如海向原告借人民币28000元,并口头约定几天后归还。现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理拒付。陈如春系徐树海的妻子,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付清日止月利两分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中的被告尚不明确,故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美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志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