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仁定与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仁定,王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罗仁定。委托代理人王阿育,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山。委托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仁定诉被告王金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仁定以其与被告王金山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仁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计1600元,由原告罗仁定负担。审判长 王新勇审判员 樊 鑫审判员 XX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