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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仁定与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仁定,王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罗仁定。委托代理人王阿育,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山。委托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仁定诉被告王金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仁定以其与被告王金山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仁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计1600元,由原告罗仁定负担。审判长  王新勇审判员  樊 鑫审判员  XX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