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下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与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汪××。被告:吴××。本院受理原告汪××诉被告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汪××减半负担。审判长 蔡菊英审判员 徐 远审判员 姚 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