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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与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汪××。被告:吴××。本院受理原告汪××诉被告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汪××减半负担。审判长  蔡菊英审判员  徐 远审判员  姚 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