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初林与董战勇、张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初林,董战勇,张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陈初林,市黄岩区澄江街道焦坑村三区3号。被告:董战勇,黄岩区南城街道鼓屿新街197号。被告:张黎红,市黄岩区南城街道鼓屿新街1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初林为与被告董战勇、张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初林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黎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黎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郏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