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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沈洪法与陈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法,陈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52号原告:沈洪法。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遐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法诉被告陈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洪法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